原料血漿系以單采血漿術采集的供血液制品生產用的健康人血漿。
為確保單采血漿獻血員(簡稱獻血員)的健康及所采集血漿的質量,施行單采血漿術時必須遵守下述規(guī)定。
1 單采血漿站(簡稱采漿站)
1.1 單采血漿站的建立,必須符合衛(wèi)生部現行《單采血漿站基本標準》中的有關規(guī)定,并經省(市)衛(wèi)生行政部門審核批準。
1.2 采漿站應具備單獨的適宜工作室。
房屋的面積、結構及配置應適宜,便于進行正常操作、清潔和日常衛(wèi)生的維護。布局部符合工藝流程要求,力求人流、物流分開。應有適當的空間、采光及通風。
采漿站必須有整潔的環(huán)境,周圍應無污染源。
1.3 人員
站長應由有正式資格的醫(yī)師、藥師或護理師擔任。體檢、化驗及質量檢定部門應由有資格的相當于醫(yī)師積f1411.cn/hushi/稱的人員負責。技術人員均應經過系統(tǒng)專業(yè)培訓并經技術考核合格才能參加崗位工作。
采漿站工作人員應每年體檢一次,并有健康體檢檔案。凡有傳染病、嚴重皮膚病等疾病者不得從事直接生產工作。
1.4 采漿站應具備與采血、分血漿、還輸、化驗、保存、消毒滅菌等相適應的設備和器材,主要設備應有專人負責,并設置器材設備檔案,應有詳細的使用記錄。
1.5 采漿站應有健全的技術檔案,包括獻血員的登記、體檢、化驗和采血漿記錄。最好使用微機管理。
1.6采漿站必須設立獨立的與采漿部門平行的質量檢定機構,直屬站長領導。
2 獻血員
2.1 獻血員的確定,應通過詢問病史、體檢和化驗,由有經驗的或經過專門培訓的正式醫(yī)師作出決定,并對之負責。
在確定獻血員之前,應由有資格的正式醫(yī)師向候選獻血員解釋采集血漿的方法和過程,以及在這個過程中可能發(fā)生的反應及危險,并征得同意(口頭或書面)后,方可發(fā)給體檢表,進行體格檢查。
2.2 對獻血員應按《單采血漿獻血員體檢及化驗標準》(見附錄1)進行體檢化驗,并須符合規(guī)定。獻血員在獻血漿前2天勿吃油膩葷食,可吃素食。
2.3采集血漿的頻度與限量
每個獻血員的獻血漿量每年不得超過10000ml,每月不超過1000ml,雙程采血漿者,間隔不得短于2周。單程采血漿者,間隔不得短于1周。獻血員應一人一卡,必須明確并嚴格執(zhí)行獻血漿間隔規(guī)定,不得縮短限期,頻繁獻血漿。
2.4獻血員應經乙型肝炎疫苗免疫,產生抗體后方可獻血漿。免疫情況應有詳盡記錄。
3 采集血漿器材的要求
3.1 一切直接接觸血液及血漿的一次性采血器材,均應保證無菌、無熱原質。每批器材均應按《生物制品熱原質試驗規(guī)程》作熱原質試驗(附錄2),亦可用細菌內毒素檢查法檢測熱效力,不應含有防腐劑和抗生素。一般采用4%(g/ml)注射用枸櫞酸三鈉(Na3C6H5O7·2H2O),pH7.2~7.6或其他適宜的抗凝劑。如使用前者,則抗凝劑與采血量的容量比應為1∶10(允許有10%附加量)。滅菌后應抽取一定比例的成品檢查裝量,誤差不得大于5%,應逐袋檢查澄明度,有異物混濁者不得使用。應規(guī)定效期。
3.3還輸的紅細胞以氯化鈉注射液稀釋,所用氯化鈉注射液應符合《中國藥典》要求。
4 單采血漿術程序
4.1 單采血漿程序為獻血員來到采漿站,經體檢化驗合格后完成采血、分血漿,并將紅細胞還輸給獻血員的程序。
4.2 每程采全血不應超過400ml(不包括抗凝劑)。雙程采血漿,應在第一程采出的紅細胞已還輸給獻血員后再進行第二程。
4.3 采血必須采用無菌的密閉系統(tǒng)在潔凈環(huán)境中嚴格無菌操作。
4.4 采血過程中應及時將抗凝劑與全血混勻,血液應無凝塊。
4.5單采漿術程序中所用的器材(注射器,輸血器材等)均應為一次性的,用后毀形。采漿過程中最好采用多聯袋,每人用一把剪刀。
5 離心
5.1 采血后應嚴格檢查采血袋有無破損,并及時熱合、離心。
5.2 離心應在10~20℃進行。離心的轉速與時間應根據離心機的性能決定,應使血漿與有形成份完全分離。
6 分血漿
6.1 離心后應及時分出血漿。
6.2 操作必須采用無菌的密閉系統(tǒng),在100級凈化環(huán)境下嚴格無菌操作。
6.3 分出血漿后應逐袋檢查,發(fā)現溶血、脂肪血或有肉眼可見的異物者應另作處理。
6.4 原料血漿在2~8℃下進行二次離心后分出血漿,以保證血漿有好的澄清度,并防止少量血球可能導致的溶血現象。原料血漿袋應連有與血漿袋遠端熱合而近端未熱合的塑料小管,管內血漿供復檢HBsAg、抗HCV、抗HIV、梅毒和ALT用。
6.5 分離后的血漿應詳細記錄,貼上明顯的標簽。液體血漿放置2~8℃冷藏,若冷凍保存應及時放-20℃以下凍存(最好-30℃以下)。
7 紅細胞還輸
7.1 在嚴密的無菌條件下于壓積紅細胞中加入適量的氯化鈉注射液,輕輕搖動使成均勻懸液。所用氯化鈉注射液應符合3.3項要求。一副輸血器、一瓶氯化鈉注射液只能用于一個獻血員,嚴禁共用。
7.2 還輸的紅細胞必須經過嚴格核對,并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發(fā)生紅細胞還輸錯誤。
7.3 紅細胞還輸時應采用帶有濾網的輸血器。
7.4 紅細胞還輸過程中應密切觀察獻血員的反應,發(fā)現異常情況立即報告負責醫(yī)師,并采取相應措施迅速處理。
7.5如采出的紅細胞因故未能還輸給獻血員,則應按采全血的規(guī)定辦理,下次采血漿應間隔3個月。
8 自動血漿分離機
使用自動血漿分離機(如Hemonetic)等設備采集血漿優(yōu)點甚多,應提倡推廣使用。
9 血漿貯存和管理要求
9.1 每一人份血漿應有明顯的標簽,標簽內容至少包括:血型、姓名、獻血號和采集血漿日期,并有化驗記錄可查。
9.2 不合格血漿應與合格血漿分開放置,并標有紅色不合格標志。不合格血漿應及時進行消毒處理,同時應有記錄備查。
9.3 血漿貯存中應有溫度記錄,如果在低溫貯存中發(fā)生溫度升高,致使血漿融化,但不超過72小時,可用于分離白蛋白和丙種球蛋白。
10 血漿運輸要求
10.1 液體血漿應在8~20℃運輸,冰凍血漿應在-15℃以下運輸,并有記錄。
10.2 原料血漿須有完整的外包裝,以防運輸過程中造成損壞。每箱內應放有裝箱單,并附有化驗合格單。
10.3 如果在運輸過程中發(fā)生溫度升高的意外事故,按9.3項處理。
11 制備特異免疫球蛋白用原料血漿及其獻血員免疫的要求
11.1 血漿
11.1.1經特定的已批準生產的菌苗、疫苗(或免疫原),如甲型或乙型肝炎疫苗,破傷風類毒素,狂犬病疫苗等進行自動免疫,其抗體水平已達到要求的獻血員血漿。
11.1.2 經自然免疫或患過特定傳染病,其抗體水平已達到要求的恢復者血漿。
11.1.3 單個獻血員血漿及多個獻血員的合并血漿,其抗體效價應分別制定明確的合格標準。
11.1.4 以上獻血員的血漿采集及質量要求,應符合1~10項規(guī)定。
11.2 獻血員
11.2.1 提供血漿的獻血員,其健康標準應符合附錄1要求。
11.2.2 對接受免疫的獻血員應事先詳告有關注意事項,如可能發(fā)生的局部或全身性免疫注射反應等,并取得獻血員的同意和合作或簽訂合同。
11.3 獻血員免疫
11.3.1 免疫用菌苗、疫苗或f1411.cn其他免疫原需經衛(wèi)生部批準或認可。免疫程序應盡可能采用最少劑量免疫原及注射針次。
11.3.2 如需要進行一種以上免疫原免疫,必須事先證明免疫的安全性。
11.3.3 對獻血員的免疫程序可以不同于菌苗、疫苗的常規(guī)免疫程序,但采用的特定免疫程序需證明其安全性,并經衛(wèi)生部批準或認可。
11.3.4 在任何一次免疫之后,應觀察獻血員30分鐘,確定是否有立即反應,以防意外。
11.3.5用人紅細胞免疫獻血員,必須有特殊規(guī)定和要求,并經衛(wèi)生部批準或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