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現職以來,須同時具備下列二個條件:
作為第一作者發(fā)表論文,被SCI收錄1篇,或被EI收錄2篇,或作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發(fā)表論文3篇,其中至少在一級學報上發(fā)表1篇。
2.獨著公開出版科技專著1部;或參加編寫科技著作15萬字論.文.客.服.QQ80018565,其中個人完成10萬字以上。
3.獲國家科學技術獎一等獎,或二等獎1項(排名前5),或三等獎2項(排名前3)。
4.作為第一發(fā)明人獲國家授權并實施的發(fā)明專利1項;或獲新品種保護1項。
5.主持制(修)定并頒布實施的省級技術標準1項,或市(州)級技術標準2項,或作為主要研究者參與制(修)定并頒布實施的行業(yè)技術標準1項。
6.作為主持人選育的新品種通過省級審定1個;或作為主要研究者選育的新品種通過國家審定1個。
7、作為主要研究者獲新藥臨床試驗批件1項或新藥證書1項。
8、作為技術負責人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工作,解決了實際應用中比較重大的技術問題,應用經省級以上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專家驗收或鑒定后的成果,實現技術成果轉化,產生利潤300萬元,稅收50萬元以上。
9、縣及縣以下申報人員作為第一作者發(fā)表學術論文4篇;或獲市(州)科學技術獎一等獎1項(排名前二),或二等獎2項(第一獲獎者)。
(四)破格條件
對不具備規(guī)定學歷(學位)、資歷,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專業(yè)技術人員,任助理研究員2年以上,可破格申報副研究員任職資格。破格申報副研究員任職資格者,除具備正常晉升所需評審條件外,還須同時具備下列二個條件:
1、作為第一作者發(fā)表論文,被SCI收錄2篇或被EI收錄4篇;或作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發(fā)表論文5篇,其中在一級學報上發(fā)表1篇。
2、獨著公開出版科技專著1部。
3.獲國家科學技術獎得者;或省科學技術獎一等獎1項(排名前5);或二等獎1項(排名前2);或三等獎2項第一獲獎者。
4、作為第一發(fā)明人獲國家授權并實施的發(fā)明專利2項;或獲新品種保護1項。
5、主持制(修)定并頒布實施省級技術標準2項,或市(州)級技術標準3項;或作為主要研究者參與制(修)定頒布實施行業(yè)技術標準2項。
6、作為主持人選育的新品種通過省級審定2個,或通過國家審定1個。
7、作為主要研究者獲新藥臨床試驗批件2項,或新藥證書1項。
8、作為技術負責人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工作,解決了實際應用中比較重大的技術問題,應用經省級以上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專家驗收或鑒定后的成果,實現技術成果轉化,產生利潤400萬元、稅收60萬元以上。
9、縣及縣以下申報人員作為第一作者發(fā)表學術論文4篇;或獲市(州)科學技術獎一等獎1項(前二名),或二等獎2項(第一獲獎者)。
六、研究員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
第十二條 申報研究員任職資格的人員,須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學位),取得副研究員任職資格,并擔任副研究員五年以上。
第十三條 評審條件
(一)任職條件
1、全面系統(tǒng)掌握本專業(yè)基礎和理論知識,熟悉并掌握相關專業(yè)有關知識和理論方法。
2、掌握本學科國內外研究前沿,能分析本學科國內外發(fā)展趨勢論.文.客.服.QQ80018565,在學術上有較深造詣,為本學科學術帶頭人。
3、根據國家需要和學科發(fā)展,能凝練具有重要學術意義、經濟價值或開創(chuàng)性的研究課題;或具備重要理論的突破能力。
4、具有獨立指導科技人員開展科研的能力。
(二)科研能力
任現職以來,系統(tǒng)掌握本學科的基礎理論,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重大科技專項子課題1項;或主持完成。ú)級以上重點科研課題2項;或完成。ú)級以上重點科研課題3項,其中至少主持完成1項。
2、主持完成國家級科研課題2項。
3、作為主要研究者完成國家級科技計劃重點科研課題1項。
4、縣及縣以下申報人員主持省(部)級以上重點科研課題1項;或作為主要研究者參加省(部)級重大科技專項1項,或作為其中1項子課題的主持人;或參加國家級重點科研課題1項。
(三)業(yè)績成果
任現職以來,須同時具備下列二個條件:
1、作為第一作者發(fā)表論文,被SCI收錄3篇,或被EI收錄6篇;或作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發(fā)表論文5篇,其中至少在一級學報上發(fā)表1篇;
2、獨著公開出版科技專著2部;或參編科技茗作30萬字以上,其中個人完成20萬字以上。
3、國家科學技術獎一、二等獎獲得者;或獲省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1項(排名前2),或二等獎1項(第一獲獎者),或二等獎2項(排名前3),或三等獎2項(第一獲獎者)。
4、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國家授權并實施發(fā)明專利2項;或獲新品種保護2項。
5、主持制(修)定并頒布實施的行業(yè)技術標準1項;或參與制(修)定并頒布實施國家技術標準1項。
6、作為主持人選育的新品種通過省級審定2個,或通過國家審定1個。
7、作為主要研究者獲得新藥臨床試驗批件2項,或新藥證書1項。
8、作為技術負責人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工作,解決了實際應用中的重大技術問題,應用經省級以上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專家驗收或鑒定后的成果,實現技術成果轉化,產生利潤500萬元、稅收100萬元以上。
9、縣及縣以下申報人員作為第一作者發(fā)表學術論文6篇,其中,在核心期刊上發(fā)表1篇;或為市(州)科學技術獎一等獎1項第一獲獎者。
(四)破格條件
對不具備規(guī)定學歷(學位)、資歷的專業(yè)技術人員,任副研究員兩年以上,可破格申報研究員任職資格。破格申報研究員任職資格者,除具備正常晉升的評審條件外,須同時具備下列二個條件:
1.作為第一作者發(fā)表論文,被SCI收錄4篇,或被EI收錄8篇;或作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發(fā)表論文8篇,其中在一級學報上發(fā)表3篇。
2.獨著公開出版的科技專著2部。
3.獲國家科學技術獎一等獎(排名前7),或二等獎(排名前5);或獲。ú)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第一獲獎者),或二等獎2項(第一獲獎者)。
4.作為第一發(fā)明人獲國家授權并實施的發(fā)明專利3項;或獲新品種保護2項。
5.主持制(修)定并頒布實施行業(yè)技術標準2項,或作為主要參與者制(修)定頒布實施國家技術標準2項。
6.作為主持人選育的新品種通過省級審定3個論.文.客.服.QQ80018565,或通過國家審定2個。
7.作為主要研究者獲得臨床批件3項或新藥證書1項。
8.作為技術負責人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工作,解決了實際應用中的重大技術問題,應用經省級以上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專家驗收或鑒定后的成果,實現技術成果轉化,產生利潤600萬元、稅收200萬元以上。
9.縣及縣以下申報人員作為第一作者發(fā)表學術論文7篇,其中在核心期刊上發(fā)表2篇;或獲市(州)科學技術獎一等獎2項(第一獲獎者)。
七、附則
第十四條 本《條件》中所稱學歷(學位)、資歷均指本專業(yè)或相近專業(yè)的學歷(學位)、資歷。
第十五條 本《條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級。
第十六條 本《條件》中所稱“論文”是指公開發(fā)表在具有國內統(tǒng)一刊號(CN)或國際標準刊號(ISSN)的學術期刊上的本專業(yè)論文。
第十七條 本《條件》所稱“完成科研課題”,是指通過項目下達管理部門組織的專家驗收或鑒定。
第十八條 本《條件》中所稱“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學圖書館出版《中文核心期刊目錄》收錄的學術期刊,以論文發(fā)表時間的版本為準。
第十九條 本《條件》中所稱“一級學報”,是指由國家級學會主辦的,每個領域最頂尖的、公認權威的國內雜志。
第二十條 本《條件》中所稱“專著”,是指具有國際標準書號ISBN并公開出版的著作、教材;“獨著公開出版科技專著”是指公開出版的本行業(yè)專著,須達8萬字以上。
第二十一條 本《條件》中所稱“主要研究者”,或“主要參與者”是指排名前3的研究人員。
第二十二條 本《條件》中所稱“省(部)級科研課題”,是指省級及以上科技管理部門或國家其他行業(yè)主管部門的科技計劃項目。
第二十三條 本《條件》中所稱“市(州)級科研課題”,是指市(州)科技管理部門或其他行業(yè)的科技計劃項目。
第二十四條 本《條件》中所稱“橫向科研課題”,是指企事業(yè)單位、合作單位委托的各類科技開發(fā)、科技服務、科學研究等方面的項目,以及政府部門非常規(guī)申報渠道下達的項目。
第二十五條 本《條件》中所稱“。ú)級以上重點科研課題”,是指省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下達的合同編號帶Z字的課題及除科技部之外各部委下達的重點科研課題。
第二十六條 本《條件》中所稱“國家級科研課題”,是指科技部下達的各類科研課題。
第二十七條 本《條件》中所稱“。ú)級以上重大科技專項”,是指省級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下達的重大專項,或國家科技部下達的科技支撐項目的子項;“參加完成。ú)級以上重大科技專項”是指科技支撐項目參與者中排前8名的研究人員,或子項參與者中排前5名的研究人員。
第二十八條 本《條件》中所稱“國家科技計劃重點課題”論.文.客.服.QQ80018565,是指國家高技術研究發(fā)展計劃(863計劃)、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fā)展計劃(973計劃)及國家科技支撐計劃項目。
第二十九條 本《條件》中所稱“。ú)級獎”,是指省級以上科學技術獎及其他行業(yè)獎。包括國家科學技術獎(最高科學技術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科學技術發(fā)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省科學技術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省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獎、省科學技術合作獎)、行業(yè)獎(經科技部認定的社會團體獎、農業(yè)部豐收獎、省農業(yè)豐收獎、省優(yōu)秀新產品新技術獎、省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獎、省優(yōu)秀工程勘察設計獎、貴州醫(yī)學科技獎等)。
第三十條 本《條件》中所稱“參與制(修)定并頒布實施國家技術標準”是指參與者中排名前6的研究人員。
第三十一條 本《條件》中》所稱“利潤”、“稅收”,須由稅務部門出具證明或提供財務報表。
第三十二條 本《條件》由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貴州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條件》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蛾P于印發(fā)《貴州省自然科學研究系列中、高級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黔人通[2006]8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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