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內地首例因疑似肺結核考研遭拒案昨日在廣州中院二審庭詢。雙方律師在庭上就該案是否具有行政訴訟的可訴性展開了激烈的辯論。而在庭后,當事人李明(化名)在電話接受采訪時表示,“結果其實已經不重要了,只希望還我公道”。
2010年10月10日,湖北小伙李明參加了全國碩士招生統(tǒng)考。今年3月,李明順利通過中科院廣州地球化學研究所(下稱地化所)的復試,體檢后被招生老師告知不能被錄取,理由是體檢結果“疑似肺結核”。
李明稱,之后他應研究所要求到廣州市天河區(qū)慢性病防治中心檢查。4月8日,診斷意見為,“疑似肺結核、病灶范圍小、痰涂片結果陰性”,處理意見為“可邊治療邊工作”但最終地化所以“體檢不合格”為由未錄取他,同時拒絕了他提出的保留一年入學資格的請求,并且沒有出具不予錄取的書面通知。
2011年5月31日,李明向廣州天河區(qū)法院遞交了行政起訴狀,認為地化所不予錄取的行為違法,屬于行政不作為,并請求依法責令該所錄取他為2011級碩士研究生。
辯論
是否具備行政訴訟可訴性?
昨日的庭詢現場,法官首先表明,本次庭詢主要是解決該案是否屬于行政訴訟的范圍。
對此,李明的辯護律師李佳稱,地化所進行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是基于國家授權的行政行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等的授權進行,并受其制約,并非各個學校內部任意性的民事行為。因此,一審裁定認為地化所不予錄取李明的行為是招生自主權,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不是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沒有法律依據。
而地化所的辯護律師表示,該案不屬于行政訴訟,因為地化所只是中科院的科研機構,其性質為事業(yè)法人,招生錄取也屬于自主管理行為,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另外,對于李明的病是否具有傳染性,律師稱,“我拿著他的診斷書走訪了很多醫(yī)生,都被告知"具有傳染性"!
當事人
“結果不重要,請還我公道”
庭后,新快報記者撥通了李明的電話,問到他的近況,李明稱,復試體檢過后他就回到了河南的原工作單位。對于案子的結果,李明表示,“案子的結果已經不重要了,只要學校那邊澄清事實”,據李明介紹,他所稱的事實就是地化所在一審的時候轉移話題,說他到學校去鬧,“其實這些都不是事實,希望可以還我公道”。